第一條 為了加強收養登記檔案的規范化管理,更好地為收養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收養登記檔案是指收養登記機關在依法辦理收養登記過程中形成的記載收養當事人收養情況、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收養登記檔案是各級民政部門全部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收養登記檔案由各級民政部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第四條 收養登記檔案工作在業務上接受上級民政部門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收養登記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是:
(一)成立收養關系登記材料:
1.收養登記申請書;
2.詢問筆錄;
3.收養登記審批表:
4.《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五、六條,《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第三、四、五、六、七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各項證明材料:
5.收養登記證復印件;
6.收養協議:
7.其他有關材料。
(二)解除收養關系登記材料:
1.《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各項證明材料;
2.解除收養關系證明復印件;
3.其他有關材料。
(三)撤銷收養登記材料:
1.收繳的收養登記證或者因故無法收繳收養登記證而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2.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 收養登記文件材料的歸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凡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齊全完整。
(二)歸檔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復印件的,應當圖像清晰。
(三)在收養登記工作中形成的電子文件,應當按照《電子文件歸檔和管理規范》(G8/T18894—2002)進行整理歸檔,同時應當打印出紙質文件一并歸檔。
(四)收養登記文件材料應當在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60日內歸檔。
(五)歸檔的文件材料除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回鄉證、旅行證件、護照等身份證明和收養登記證為原件的復印件外,其余均為原件。
第七條 收養登記文件材料的整理應當符合以下規則:
(一)成立收養關系登記類文件材料、解除收養關系登記類文件材料和撤銷收養登記類文件材料均以卷為單位整理編號,一案一卷。
(二)每卷收養登記文件材料按照以下順序排列:
1.文件目錄;
2.收養登記申請書;
3.詢問筆錄;
4.收養登記審批表;
5.撤銷收養登記材料;
6.收養人證明材料;
7.被收養人證明材料;
8.送養人證明材料;
9.其他有關材料;
10.備考表。
第八條 收養登記檔案的分類和類目設置為:
收養登記檔案一般按照年度—國籍(居住地)—收養登記性質來分類。其中,國籍(居住地)分為內地(大陸)公民,華僑,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外國人等類別;收養登記性質分為成立收養關系登記類、解除收養關系登記類和撤銷收養登記類。
第九條 收養登記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
第十條 收養登記檔案主要供收養登記管理機關使用;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查借閱時,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辦理查借閱手續。
第十一條 對查借閱的檔案嚴禁損毀、涂改、抽換、圈劃、批注、污染等,如發生上述情況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嚴密保管檔案,同時維護當事人的隱私權,不得泄露檔案內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擴大查借閱范圍。
第十三條 在辦理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外國收養人檔案,以及國內送養人和被送養人檔案的管理由民政部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https://xxgk.mca.gov.cn:8445/gdnps/pc/content.jsp?mtype=1&id=14690